最高法、最高检关注涉互金犯罪 探索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时间:2017-08-25 10:02 文章来源:未知 编辑:商业三

近期,几乎同一时间,最高法、最高检双双对涉互联网金融的犯罪行为传达出审判意见。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公布了《高检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两份《意见》、《纪要》显示出,最高法、最高检对涉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金融为噱头的伪创新风险及犯罪事件高度关注,旨在契合金融发展的现状,统一案件办理尺度。在互金领域里,一石激起千层浪。

    明确互联网金融违法判罚依据 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

    翘首以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终于正式可以查阅了。意见法律指导部分共30条,可谓“黄金三十条”,针对近期金融审判(含民事、行政、刑事)给予了重要指导。

    要说《意见》最大的亮点,那就是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规定,“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可以看出,《意见》在很大程度上为涉互金类案件的审理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各地方法院掌握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此外,《意见》还有一大亮点,“将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作为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 据了解,人民法院将结合“智慧法院”建设,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充分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法律问题,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而众所周知,信息化审理办案最关键的是电子数据。

    最高检全面诠释互金案件审理所需电子数据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分别在昆明、上海、福州召开座谈会,也对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通过《纪要》对互联网金融本质、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审理依据、互联网金融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全面释义。

    要说《纪要》中最亮眼的部分,那一定是第五部分,由于一般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存在证据种类复杂、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各地等特点,《纪要》重点提及了案件所涉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而且,着重指出了电子数据在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对于指控证实相关犯罪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对云存储电子数据等新类型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审查时,要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性、数据完整性等问题,必要时主动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在提取前会同公安机关、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制定科学合法的提取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严格执行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和技术标准的审查,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互金平台接受法律认可 电子数据成为核心凭证

    即使国家早在2013年初就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定证据地位,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的形式、载体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各级司法部门对电子数据的勘验、提取、审查等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如若企业处理不当,也将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作为中国首家互联网银行,微众银行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引入了国内最早从事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业务的企业——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小额信贷产品——微粒贷,交易的关键环节全部采用了安存的电子数据存证解决方案,从电子数据产生的那一刻就进行实时存证,并存储到云端,从而让电子化交易过程和柜台交易一样,变得可追溯、可证明、可信赖。

    截止2017年4月底,接入安存科技的P2P、银行、大宗交易平台等金融平台已经将近500家。诸如微贷网、铜板街等投资平台,都引入了安存科技的无忧存证。以前投资人在平台投资,没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见证,而通过无忧存证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进行全程保全,包括开户信息、认购协议、投资凭证等,用户的每一个投资步骤都可以实时被保全,需要时直接调取原始电子数据就可以还原真相。

    据了解,无忧存证中保全的电子数据不仅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还能通过后台申请公证机关公证,帮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受法律认可的数据证明,证明力获人民法院认可,佐证威力远远大于自证他证。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正在不断升级,比拼“可信任”的时代已然到来,在这场比拼中,越早接入更可信的第三方存证平台,越具安全感的企业,才越能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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